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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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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与发展法律实务专题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4-08-01   来源:宜昌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7月25日,由宜昌市法学会和神农架人民法院主办的“环保与发展法律实务专题研讨会”在神农架林区召开,来自宜昌市、恩施自治州、神农架林区的20多位环保部门专家领导、司法系统法律学者、专家聚集一起,对新形势下如何应用法治手段促进经济与环保的协调发展进行了研讨,会议由宜昌市法学会秘书长金惠敏主持。

  宜昌市环保科研所教授、高级工程师严向东详细介绍了世界和中国环境保护的现状及其对策。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发展的同时造成资源的不合理开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如何协调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国家已经将经济发展从“又快又好发展”调整为“又好又快发展”,“经济增长方式”改为“经济发展方式”,这一改变的实现要通过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的升级改造来实现。他说:生态文明,刻不容缓,我们必须应用法治手段,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湖北百事得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冯彦皓对“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了论述。他说我们现在追求的是即符合当代人类的需求,又不至于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发展,我们不仅要注重经济增长的数量同时要追求经济发展的质量,主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我公司在云南有个存量200亿吨的白银矿,现在的生产对当地地下水污染也存在问题,虽然目前没有政府哪个部门要求我们来治理这方面的问题,这次会后我会主动承担其治理的责任,把环境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关系处理好。

  宜昌市法学会理事、市保险协会法规部主任甄洪涛根据当前环境污染事故频率逐步提高,严重危害人类生存的污染事件层出不穷,我国已经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在此同时,环境污染防止机制存在缺陷,没有善后处理机制保障,企业承担的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难以落实,受害者得不到补偿的情况,为此,他提出,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现在全国这方面做得最好的是无锡市。无锡市政府在全市下达政府令,要求全市所有生产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走在全国前列。我们这个研讨会跟最高人民法院在无锡同一天也是7月25日召开同环保与发展法律研讨会,说明咱们这个主题契合全国高层关注的重点。

  研讨会围绕“环保与发展法律实务”这个主题,就新形势下环保法的新问题,新思路,新理论,新制度进行了热烈讨论,会议共收到论文19篇,分别来自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陵,伍家,点军,夷陵,远安,枝江人民法院,长阳、五峰、兴山政法委,三峡大学,市保险协会和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论文涉及环境法对象、环保法律关系、环境权益、公益环保参与权、投资信息公开、环境侵权的救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问题。现将论文和讨论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我国环保现状:今天的经济增长和城市发展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环保代价。

  1.大气污染严重。由于经济发展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指标,各级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不惜牺牲环保为代价招商引资,引进高耗能高污染的低端产业,造成酸雨污染,雾霾严重,煤烟污染,酸雨污染和汽车尾气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人们的生存。

  2.水污染日益严重。长江清江由于有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漂浮物增加,泥沙淤积,工业及生活污水排放,在三峡库区清江库区形成了库区内污染。矿山煤窑违规开采,放射性水质排放,跨界污染,上游污染下游遭殃。

  二、环保问题的原因:既有体制因素也有政策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社会文化因素。

  1.经济因素,政府GDP至上,单纯追求经济发展牺牲环保引资高耗能高污染产业,企业唯利是图,片面追求利润不履行环保义务。

  2.社会因素,公民环保意识淡薄,对自然和城市只知索取不懂保护,随手扔随地吐比比皆是。

  3.体制因素,环保部门受政府制约,环保监督执法形同虚设,跨界污染,行政区域之间的不协调已经成为导致中国环境总体恶化的主要因素。

  4.法治因素

  (1)环保立法漏洞

  环保立法的滞后性,使得发展中的新环保问题不能解决,其次,立法不全,法律制度没有针对性和具体的操作性。最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全,民众的环境污染侵权赔偿诉权不能得到确实保障。

  (2)环保监督与执法不力

  环境问题层出不穷,环保部门监督压力大,疏忽懈怠,推卸责任,软约束硬污染,惩罚上线低,一事不再罚,限改令成保护令,还有的在吃污染饭。

  (3)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不足,实体法缺陷,过于慨括笼统,缺乏操作性。诉讼法上的缺陷,原告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排除了其他人或组织为他人或者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三、环保现状的相应对策:完善立法,加强监管,人人有责

  1.建立适当的环境法律体系,包括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污染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有效控制跨界污染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同时建立各项环境保护基本法。

  2.完善环保公益诉讼法规,在立法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加以明确规定,首先宪法要明确公民环境权,其次在环保公益诉讼立法中,要立足用司法审查来对抗行政权的滥用,第三设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才能给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以保证环境公共利益免受侵害。

  3.强化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环保法不能有效实施,其结果必然加剧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还会造成经济上守法吃亏违法占便宜,形成不公平的竞争。

  4.加强政府环境领域的公共服务,政府要为公众和企业提供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收集和处理,保证水体,空气,生活环境的优美清洁,保证环境的安全。

  5.加大舆论宣传,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绿色环保,节能减排,可持续发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宣传,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决策和方针。强化公民环保意识和责任。开展环保的知识讲座,环保法律知识下基层,提高民众环保意识,让他们积极投身环保事业。

  会议一致认为,环境和环境保护作为典型的公益物品,政府必须积极介入,选择合适的政策手段,提出有效的对应政策,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重要的是用法治手段来促进环保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附:环保与发展法律专题研讨会文章目录

  1、从资源本土化的角度浅析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

  作者:杨 萌 作者单位:兴山县人民法院

  2、对当前我国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探析

  作者:左红卫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3、环境法实施问题研究

  作者:陈 瑶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法院

  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作者:宋 亮 范西文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5、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发展研究

  作者:肖中年 周乾坤 作者单位:点军区人民法院

  6、关于环境司法保护的几点思考

  作者:方正权 丁 戎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

  7、环境法保护制度研究

  作者: 杨 舒 作者单位:远安县人民法院

  8、构筑环境保护的利益平衡器

  作者:方正权 黎 锦 作者单位:西陵区人民法院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

  作者:黎秀玲 作者单位:枝江市人民法院

  10、论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要件事实构成及证明

  作者:冯 昊 黎 琼 黄金波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

  11、论新民诉法实施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完善

  作者:范西文 作者单位: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12、星火燎原:《民诉法》修改新语境下的环境诉讼制度研究

  作者:周乾坤 作者单位:点军区人民法院

  13、环保问题思考

  作者:王乐章 刘 璇 作者单位:点军区委政法委

  14、清江水域环保问题初探

  作者:李祖炳 江海波 方星星 作者单位:长阳县委政法委

  15、守住青山绿水

  作者:周文孟 作者单位:五峰县委政法委

  16、三峡水电能源开发的环境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作者:熊敏瑞

  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法学院 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17、用经济手段为环保“保险”

  作者:甄洪涛 阮仕钊 作者单位:市保险行业协会

  18、环保与发展法律问题浅析

  作者:高 明 作者单位: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19、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宜居兴山的思考

  作者:郝光军 作者单位:兴山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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