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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学会抓法学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成绩显著

时间:2014-07-04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专注法学研究中应用性、对策性强的学术成果、专家意见的浙江省法学会内刊《要报》,在今年头6个月,已有7期得到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的8次批示,超过了去年的总和。

  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茅铭晨在经历了一次开车遭“罚单”后,发现了浙江省机动车非现场执法制度存在的漏洞。这引起了浙江省法学会的关注,浙江省法学会为此编发了《要报》。

  《要报》引起浙江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浙江省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和浙江省省委常委、省公安厅厅长刘力伟分别作出批示。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和法制总队专门上门向茅铭晨致歉并落实整改。

  浙江省法学会通过《要报》形式将法学研究转化为成果,为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受到了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今年上半年,已有6期《要报》得到浙江省委省政府领导的8次批示,批示数超过了去年的总和。

  浙江省法学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陆剑锋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这个成绩是历年来从来没有过的。这表明《要报》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大局,抓住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同时,《要报》的质量也上了一个台阶。”

  与教授交流中发现“死角”

  茅铭晨的“遭遇”发生在2013年11月9日。当时,他的手机短信收到一份《浙江交警执法告知书》,称他的汽车于11月2日在杭州虎跑路动物园至香樟雅苑段未按规定在限制、禁止的区域违法通行,已被交警执法设备拍摄。

  茅感到一头雾水,他那一天并没有开车。他在杭州公安交通信息网上查询,系统中确实有他的违法信息。

  茅按照告知书上的咨询电话一连打了几天也没打通。之后,总算打通了投诉电话,但对方称其确有违法行为,有录像为证。茅怀疑自己的车被套牌,但又无法证明。

  他只好向杭州市交警支队法制处求证。对方查明,原来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时,录入人员搞错了车牌号码上的一个数字。

  茅避免了一次“被罚”。

  截止到2013年10月,浙江省机动车达到1279万辆。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客观上导致交警部门依靠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也就是非现场执法数量的快速增长。

  茅估计,若以平均一辆机动车每年非现场违法一次计,浙江省一年机动车非现场违法数量达近1300万次。如果由于设备或人为原因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错误率达到1%,全省一年就有13万人(次)。

  这些人如果要“自证清白”,要求交警部门纠正错误信息,就可能会像茅铭晨一样花费时间、精力和包括误工费、汽油费、电话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这个数额相当惊人。

  茅把这个情况与浙江省法学会作了交流,省法学会建议他对这个现象进行剖析后提出对策。

  根据茅铭晨教授的文稿编发成的《要报》送到了浙江省领导案头。在这份《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非现场执法制度的建议》的《要报》中,茅铭晨建议适时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专门就非现场执法作出规定,尤其应当建立违法信息录入复核制度,规范《交警执法告知书》的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按照合法、公正、便民原则,规范非现场执法程序,并建立非现场执法责任制度。

  浙江省领导很快就这份《要报》作出批示,之后,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和法制总队专门派员上门听取茅铭晨教授的意见建议,表示抓紧改进和完善相关执法制度。

  在学术论文里发掘“亮点”

  《要报》是浙江省法学会为促进法学研究成果转化,更好地为省委、省政府科学依法决策提供咨询和参考而创办的内部读物,主要刊登法学研究中应用性、对策性强的学术成果、专家意见。

  浙江省法学会研究部负责《要报》原始素材的挖掘,研究部主任、《法治研究》杂志社社长董服明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近年来,浙江省法学会越来越重视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而《要报》是法学研究成果转化的一种表现,如果问题抓得准,措施得力,能引起领导重视,从而服务于实践,见效较快。

  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年会出了一本厚厚的论文集,其中,杭州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潘晓晖的一篇论文提出,在浙江省应该开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潘认为,关于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早在2006年,国务院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7条就明文规定:“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2011年新修订的《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2条也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目前,江苏、湖北、山东、贵州、湖南、新疆等地的风景名胜区均已陆续开征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而浙江省至今仍未开征。这导致政府财政负担进一步加重。

  潘比较了上述各地做法的共同点及差异,提出了浙江省征收的思路。

  这篇论文被研究部发现并编发成《要报》后,受到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的批示。

  到科研单位去开发“富矿”

  浙江省除了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外,在几十所高等院校里,都设有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法学类科研机构。这里面汇集了一大批优秀的社科研究人才,每年产出大量的科研成果,而在这些成果的转化应用上,科研部门也普遍遭遇难题。于是,浙江省法学会决定沉下身去,深入这些科研机构,了解他们的研究现状,从中发现线索“为我所用”。

  研究部人员在与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的科研人员座谈时,发现该院在土地利用和城市化发展问题上,做了大量的实证调查,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性的对策建议。于是,研究部人员与科研人员一起,共同商量文章的主题、视角、对策,编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两分两换”土地制度有序推进我省农民市民化的建议》《我省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应加强对耕地与生态的保护》《上海、深圳、长沙地下空间土地储备的经验做法及对我省的借鉴》三期《要报》,浙江省副省长黄旭明批示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阅研。

  近期,浙江省法学会根据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研究中心提供的调研报告编写的《我省水污染防治应加强长效法律机制建设》的要报也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关注,黄旭明副省长在《要报》上批示:“水污染是动态的。在强力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后,长效机制要紧紧跟上,包括法律的。组织的、资金的等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措施和建议。”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提交的调研成果编发的《要报》——也已经上报省领导。

  “有的论文经过编辑,本身就能成为一篇不错的《要报》,有的论文则要与作者反复商量,几经打磨,最终才能成为《要报》。”董服明主任说,对于作者来说,自己的论文能够得到省领导的批示,是非常值得欣慰的。

  从委托检测中寻找“收获”

  今年3月,丽水市法学会内刊《丽水法学》为防止论文抄袭等学术不端现象,委托浙江省法学会《法治研究》杂志社帮助检测其收到的一批论文。

  在检测中,杂志社有了意外的收获。

  2012年3月30日,丽水市成为全国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两年多来,丽水市改革状况如何?出现哪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深化?这都是高层所关注的。

  丽水市送检的一篇论文对此作出了解答。该论文依据丽水市中级法院与庆元县法院组成联合调研组,对丽水农村金融改革的现状与问题进行分析的调研报告,提出进一步推动浙江省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对策建议。

  这篇论文被编发成《要报》后,受到浙江省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王辉忠的批示。

  据悉,《要报》创刊以来已编发93期,多次获得省级领导的批示和批转,并被立法、执法、司法等相关实务部门采纳应用。

  在陆剑锋看来,这些成绩的取得,省领导对法学理论研究在实践中的应用、在法治浙江进程中发挥的作用的重视和认识是前提,省法学会的学术引领是关键,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潜心研究,对法治建设的担当精神是基础,这三者的结合缺一不可。

  陆剑锋认为,《要报》引起了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地方社会发展,服务地方立法、服务整个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很好的理论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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