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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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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加强“十五五”时期的经济法保障

时间:2025-11-28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责任编辑:陈聪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对“十五五”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作了重要规划和部署。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我国进行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方向,聚焦重点领域,形成解决重大问题的整体合力。《建议》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由于经济法是典型的发展促进法,所以尤其应加强“十五五”时期的经济法保障。


  加强经济法保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议》提出的“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六个坚持”原则,对加强经济法保障尤为重要,应以上述原则引领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依循“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经济法的法治建设应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做到“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满足民生需求中拓展发展空间”。为此,在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发展规划法等领域,应构建体现上述思想和原则的良法,从而持续推动经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依循“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应将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融入经济法立法,并通过经济法的有效实施,保障“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发展”“做强国内大循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充分发挥经济法在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依循“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的原则,在经济法的法治建设中应有效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在有效市场方面,应通过加强经济法保障,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使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更有活力,做到“放得活”;在有为政府方面,应通过完善经济法治,推动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建设,做到“管得好”。

  依循“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在经济法的法治建设中应兼顾发展和安全,运用好经济法立法中涉及发展和安全的大量规范,切实统筹发展和安全。经济法不仅是发展促进法,也是风险防控法和安全保障法,因此,其既包含大量影响经济发展的促进法规范,也涉及大量防控风险的安全法规范。“十五五”时期,要充分发挥经济法防控各类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重要作用,保障各项规划目标的实现。


  加强经济法保障的重点领域

  建设强大国内市场的经济法保障。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多维度经济法保障。

  首先,建设强大国内市场需要持续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立法层面,为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要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规则,尤其应完善与市场准入、信息披露、社会信用、兼并重组、市场退出等相关的经济法制度,优化与要素获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相关的经济法制度,从而消除影响市场统一的制度壁垒。执法层面,在财税法、竞争法等领域,应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的经济促进行为,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司法层面,应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推动形成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此外,从利益均衡保护角度看,还应完善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财税制度,优化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生产地和消费地的利益分享。

  其次,建设强大国内市场需持续完善消费环境,增加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为此,应运用经济法手段大力提振消费。其中,在宏观调控法领域,需完善促进消费制度机制,坚持惠民生和促消费,促进消费和投资的良性互动,尤其应在财政法框架下,合理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增加用于民生保障的预算支出。在市场规制法领域,应尽快修改产品质量法,加强质量监管,保障消费安全;应有效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价格法、广告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经济法保障。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尤其应更好发挥经济体制改革牵引作用,增强高质量发展动力。为此,应通过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构建有效市场。

  首先,构建有效市场,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应全面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落实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平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尤其应依法保障各类经营主体能够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并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此外,应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及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有关中小企业的规定,把握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尺度,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其次,构建有效市场,推动要素市场化改革。基于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应加快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促进各类要素资源的高效配置。为此,应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流动顺畅的劳动力市场、转化高效的技术市场。通过优化与上述要素市场相关的经济法制度,为要素市场化改革提供更有力保障。

  宏观经济治理的经济法保障。不断提升宏观经济治理效能,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应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加强财政、货币政策协同,发挥好产业、价格、就业、消费、投资、贸易、区域等政策作用,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与此相对应,需要通过制定和修改多部重要法律,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法体系,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经济法保障。

  在财政法领域,应通过修改预算法,统一预算分配权,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增强财政可持续性,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同时,通过完善财政体制法,有效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此外,针对政府债务问题,需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并在相关财政立法中加以体现。

  在税法领域,应持续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地方税、直接税体系。应进一步改进分税制,增加地方的税收分成比例;通过完善相关税法制度,扩大地方在法定范围内调整课税要素的权力。同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健全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的相关制度。另外,应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

  在金融法领域,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应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完善中央银行制度,构建科学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系和覆盖全面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同时,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强化央地监管协同。此外,进一步完善证券法,提高资本市场制度的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尽快出台金融稳定法,以丰富风险处置资源和手段,构建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保障金融稳健运行。

  在发展规划法领域,应加快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同时,在国家发展规划制度的框架下,加强“十五五”规划纲要与其他各类规划的协调,从而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

  促进区域协调、推动共同富裕的经济法保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需要在财政法和金融法领域健全财政优先保障、金融重点倾斜的制度,并在价格法、预算法的框架下,强化价格、补贴等政策支持和协同。

  在促进东中西、南北方等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区域协调发展方面,要在发展规划法、产业法、财税法等层面,健全区域间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的机制。同时,应考虑制定区域协调发展法,将实践中形成的财税、金融、发展规划、产业等方面的好制度融入其中。

  在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应持续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解决分配差距过大、分配结构失衡等问题,切实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应发挥经济法(特别是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等)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中的重要调节作用,有效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财富积累机制,推动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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