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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法学会召开2013年学术委员会第二季度工作例会积极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服务

时间:2013-07-22   来源:昌吉回族自治州法学会  责任编辑:

  昌吉州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始终围绕自治州发展稳定大局,积极组织推动法学理论研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法学会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利用学术委员们的法律专业优势,为昌吉州的执法、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近日,昌吉州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召开2013年第二季度工作例会,各位专家委员们对昌吉州检察院提供的一起经销商骗取家电下乡补贴的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此类案件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案件,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定性上基本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经销商受县财政局委托,负责审核农户购买资料,办理补贴兑付手续,然后与县财政统一结算,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经销商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按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情形,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学术委员们用扎实的法律知识对案例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和环节进行了分析、讨论,对解决问题的思路达成了共识,认为,对经销商的骗补行为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区分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若经销商单独或伙同其他经销商采用虚构购买家电下乡产品资料等方式,窃取、侵吞、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则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律特征,而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若经销商与财政、商务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侵吞、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则应该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贪污共犯论处;若经销商单独或伙同其他经销商实施骗补行为,而财政、商务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过错疏于审核,导致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补骗取而构成犯罪的,则应当分别以诈骗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学术委员会专家的分析,使案件定性中原本不太清晰的问题清晰了,为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指导和帮助。今后,昌吉州法学会将继续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形成长效机制,定期集体研究讨论执法、司法工作中的疑难案例,使法学会成为破解疑点、难点问题的有利平台,积极为为解决执法、司法工作中疑点、难点问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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