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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学会《所属研究会学术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时间:2014-06-10   来源:四川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2014年6月6日省法学会六届十次会长会议通过)

  为了促进直属研究会积极开展各类学术活动,繁荣我省法学研究。经省法学会六届九次会长会议研究确定,省法学会争取财政经费为直属研究会学术活动给予适当经费支持。根据财务管理规定特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经费来源 省法学会将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列出学术研究项目向省财政厅申请一定经费。

  第二条 经费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经费开支范围 包括:学术年会等相关学术研究活动的必要开支。活动规模严格按照省财政相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严格控制活动人数及规模,省法学会给予的经费支持额度2万元左右。

  第四条 经费报销及审批 直属研究会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票据,并按统一标准粘贴,经研究会经办人签字、研究会领导核实签字后报省法学会学术部审查签字、并由法学会财务审核、报省法学会领导审批签字。

  第五条 经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经费预算报告、学术活动方案审批文件(包括活动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会议通知及参加活动人员签到表、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并提供相关服务单位银行账号,省法学会以银行转账作为结算方式。

  第六条 根据省财政结算止帐规定,各研究会学术活动必须在当年10月份前举办完成。

  四川省法学会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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