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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编办批复明确市法学会为群众团体

时间:2013-09-15   来源:温州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9月2日,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温州市法学会为群众团体免予登记的复函》(温编办函〔2013〕2号)明确“市法学会列入群众团体,可免予社会团体登记。”将进一步推动市法学会工作发展。

  温州市法学会于1987年1月8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经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成立。2009年7月,经市委批准召开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班子,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林担任第五届理事会会长。同年市编委批复同意市法学会机关设立秘书处,中层职数1名、行政编制5名。市法学会设专职秘书长1名,另配备副秘书长3名(专职1名、兼职2名)。根据中央和省委政法委的文件精神,市委于2011年将市法学会管理体制由市司法局调整为市委政法委主管,加强党对法学研究工作的领导。

  该市法学会自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发挥法学理论研究的整体优势,认真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取得了较好成绩,许多方面工作走在了全国、全省地市级法学会前例。2009年以来,市法学会连续四年被省法学会评为“先进集体”;1名同志被中国法学会授予“全国法学会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市委领导对法学会工作十分重视,时任市委书记邵占维,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德荣,时任市委副书记朱贤良、王昌荣,市委副书记马晓晖对法学会工作都作出过重要批示,充分肯定市法学会工作。

  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法学会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法学、法律界的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政法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该市法学会还一直被当作“社会团体”每年需到市社团管理机关年审登记备案,“三个团体、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一直没有得到确认;而且,根据省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精神“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职务”,如果市法学会“人民团体”的性质不予以确认,将会很大程度影响法学会的发展。因此,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华全国总工会等21个社会团体免予登记的复函》(2000年1月4日)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精神,市委政法委、市法学会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请示,要求对市法学会的群众团体性质予以确认,加快推进市法学会发展。在市委领导的重视关心和市编办的帮助下,市法学会的“群团性质”顺利得到明确,必将推动市法学会在新的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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