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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4-05-12   来源:江苏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在江苏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上,来自江苏省各高校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围绕年会主题“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践行实践性教学”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以期走出法学教育的困境,用实践性教学的理念指导法学教育。

  一、法学实践性教学的理念与模式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英姿教授对法学本科生教育的精英教育和大众化教育模式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培养目标设置要根据不同学校的类型进行定位。

  扬州大学法学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素质模型构建”课题组做了题为《卓越法律人才素质培养目标再定位与素质模型构建——基于职业胜任力理论的研究》的发言。课题组基于培养我国法治建设所亟需的具备基层工作能力和未来发展潜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运用职业胜任力和层次分析法的方法,从卓越法律人才素质的十大核心内涵出发,构建出由核心内涵、构成项目、具体指标三级递阶结构构成的卓越法律人才素质模型。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包振宇认为,我国法律教育中存在的职业性和学术性的两分法,与法学教学中存在的理论与实践的二重性,以及科学研究中基础与应用的一维普线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近年来,在我国法学教学政策走向实践的同时,法学研究却出现了更加注重纯理论的学术倾向,为了协调两者的冲突,必须在理论上重新定位其关系,科学研究中巴斯德象限打破了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两分法,也为我们重新定位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工具。面向应用的研究性教学,是法学研究学术化和法学教育职业化两种趋势结合的必然选择。

  二、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困境与出路

  扬州大学法学院王毅教授做了题为《法学本科课程体系设计改革的几点思考》的主题报告,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学本科课程体系设计改革问题进行阐述:一是普通本科生法学课程设置现存问题及其原因;二是法学本科课程体系设计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三是法学本科课程体系设计改革的对策。

  苏州大学焦艳鹏副教授认为,现有的法律人才培养应以合格为基础,卓越为导向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制度设计应与现有法学教育资源相匹配。

  常州大学徐新意副教授详细介绍常州大学与所在地司法机关合作开展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践和成功经验。主要包括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常州大学课程设置及主要内容、机构的设立和场地、师资选拔、学生选拔及实践课程的经费来源等。

  扬州大学法学院陈玉山副教授认为,如何提高法科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是我国当下法学教育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然而法学教育理论仍然热衷于宏大叙事,没有针对性的提出适切的应对方法。对此,应当进行以法教义学为核心的法学实践教学。法教义学在欧美法治成熟国家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注重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法学教育而言,法教义学以其直接指向法律实践的品性无疑应该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轴方法。

  在独立学院法学实践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方面,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院院长韦宝平教授从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角度出发,以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法学院为例具体阐述了独立学院的现有法学实践课程体系的建设与内容,介绍了校内外实践教学的几种形式:参观专业实习基地、组织学生进行法学旁听、学生模拟庭审开庭、观摩巡回法庭开庭、实验教学、实务部门工作实训、举办实务专题讲座、开设实务课程与专项活动;分析了独立学院法学实践教学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实践教学方式缺乏统筹规划体系、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评价机制;设想了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路径:加强实践教学合理的课程对接与整体性实践环节、拓宽校内综合性实践教学形式,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将理论与实践予以结合、加速“双师型队伍改造”,加强教学综合评价体系建设,使授课教师与实践学生在课程学习的同时共同进步。

  石立律师事务所刘志伟律师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对培养实践性人才问题做了发言,认为实践性人才的培养主线应从两个方面考量:1. 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寻找答案,对不当、不合理的结论进行来回梳理,重审法的解释、法的方法,适用的合理性。2. 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活法应用者,培养卓越法律人才需要时间的磨练。他还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法律教育的不足:法学教育缺乏对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缺乏培养卓越律师的法的环境,法院审理无说理、少对抗、实职权。建议强化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给司法实务者更加宽松的执业环境;重新审视证据规则在实务中的应用;弱化职权主义。

  三、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方法与实践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敏教授认为,法学教育的本质应当是激发学生对法的精神的认同和热爱。高校虽然是象牙塔,但不能仅仅限于象牙塔,要与社会实践接轨。只有认识到目前法学教育存在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缺陷,才能发现并切实解决问题。要践行法学实践性教学理念,大力改革教学方法,学与教应该结合起来,学生完全可以拒绝填鸭式教学。

  江苏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党委书记菅从进教授结合本校法律实践性教学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具体阐述了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方法。他提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做到实践和理论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在其学院开设法律诊所的过程中,有很多的经验和收获。首先,从学生中通过面试、笔试选拔法律诊所的组成人员,然后由诊所的专任老师给学生讲解案例,带领学生办案,学生在实践中提出问题,在解决问题中进行学习,提高了学习积极性,熟悉了法律文书的书写、办理案件的程序,为今后从事法律实务打下了基础。

  扬州大学法学院李秀华教授认为,在诊所法律教育取得累累硕果的今天,反思与审视理论把握与实践引入,重视以人为本、促进诊所教育质量评估机制研究十分重要。评估有助于在有限的空间激活诊所教育内在的生命力,使其进入良性发展轨道,有助于推进诊所教育步出困局。

  针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鸡肋化的问题,扬州大学法学院李云波教授认为改良胜过取消,具体做法是由学生选择,即学生自身针对自己的兴趣、未来发展规划等方面确定是否写毕业论文。若确定写毕业论文的,则由老师集中指导。由于写论文的学生有兴趣,精品论文出现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改良论的合理性存在于以下三方面:一是与《学位条例》第四条的立法精神一致;二是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变化相适应;三是与学术型研究生的考试挂钩,有利于学术型研究生生源的提高。

  扬州大学法学院曲升霞教授通过分析德美法学教育中的实践元素及其启示,阐述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实践基因与模式完善。她认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实践中理论与实践过度分离,教育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当代法学教育应当是重在通过学生主体参与,培养学生理论探索与司法工作的能力。德美法学教育改革中逐步凸显以实践需求为圆心,理论与实践指向平衡发展的法学教育改革,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深有启迪。德国是以实践需求为核心的理论探究与实践养成,美国是从基于案例的实践教育到多元能力养成的飞跃。借鉴德美法学教育经验,有助于真正实现基础法学教育的目标与价值。

  四、会议共识和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扬州大学党委书记夏锦文教授总结了会议达成的四点共识:1. 实践性教学在人才培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2. 应当在法学人才培养方案中完善人才培养体系。3. 法学实践教学应贯穿第一课堂、第二课堂。4. 法学教育应当在教学模式、方法、师资队伍、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改进。夏教授围绕问题意识、实践导向(辩论、分析、写作)、能力提升、体系构造等四个方面提出了构建实践教学体系的理论构想,并指出五个方面的实现机制:1. 学院在法学实践教育方面应当具有一定的思想和思路。2. 教师主导。3. 以学生为主体。4. 内外结合。5. 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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