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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基地授牌仪式暨“服务基层刑法论坛”召开

时间:2014-03-21   来源:辽宁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att2014

  根据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会的安排,2014年2月21日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学术基地授牌仪式暨“服务基层刑法论坛”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召开。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孟宪华、第一副会长周凤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资深司法实务工作者,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院长张立斌以及主管刑事的王晓玲副院长、刑庭庭长、副庭长、研究室主任、审管办主任、全体刑事法官以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的同志,共30余人参加了授牌仪式和刑法论坛活动。

  一、学术基地的授牌仪式

  授牌仪式开始,首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张立斌院长向省刑法学研究会与会代表致欢迎词,并介绍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的概况,从事学术研究的现状和优势,近期工作动态和今后工作方向。省刑法学研究会孟宪华会长向大家介绍了到会的各位专家、学者,并向与会人员介绍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成为研究会的学术研究基地的具体经过,和作为学术研究基地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随后,由孟宪华会长代表省刑法学研究会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院长张立斌授牌,双方合影留念。

  二、刑法论坛的主要内容

  授牌仪式结束后,随即召开了本年度首次刑法论坛,本次论坛以“服务基层”为题目。 论坛由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邢志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院长张立斌共同主持,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供的疑难案例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研讨。

  首先由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向大家介绍了案例的争议焦点。随后,各位专家、学者就案例中涉及的事实、证据问题进行提问,初步了解了案情之后,从刑法学理论与实践角度展开了深入研讨。

  本次论坛研讨的第一个案例涉及的罪名是故意伤害。案件起因是被告人在酒店与同事一起饮酒时,劝阻被害人与他人争吵,当被害人起身欲到厨房拿刀时,被告人上前拽住被害人,被害人不听劝阻执意要去拿刀,被告人情急之下击打被害人面部一拳,致被害人后脑磕地昏迷。随后,被告人与他人一起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次日被害人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被告人投案自首。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及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法博士、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赵丙贵认为,被告人出于劝解被害人争吵和阻止其行凶的目的实施了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的击打行为也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被告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处罚。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刑法博士杨佩正认为,此案关键在于对证据的审查,要通过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人证言的相互印证,审查被告人出于什么动机击打被害人,是出于阻止被害人拿刀的目的,还是因为和被害人有口角,出于激情气愤击打被害人。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调研室副主任、法学博士任文松认为,分析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直接的联系。被告人击打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其行凶,被害人倒地受伤是被告人意志以外的结果,应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处罚。

  第二个案例涉及的罪名是职务侵占。被告人作为公司仓库保管员,将其保管的设备私自销售给他人获利。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所在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应如何判定,是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构成侵占罪。如果构成侵占罪,作为自诉案件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法博士、辽宁大学学报主编邢志人认为,被告人所在公司营业执照虽然被吊销,但法人资格还存在,被告人作为仓库保管员仍然负有看管公司财产的职责,其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博士路军认为,起诉的案件经审查系自诉案件的,应建议检察机关撤诉,由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按照自诉案件程序提起诉讼。

  第三个案例涉及的罪名是虚开发票。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对外虚开大量发票,犯罪金额高达12380万余元。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予以规定,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辽宁省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刑警学院法学院教授、刑法博士孟昭武认为,实践中经常出现量刑标准缺失的情况,建议依照同类犯罪相类似罪名的量刑幅度比照适用。

  会上,还对如何理解扒窃行为中 “随身携带” 的含义进行了研讨。两高司法解释对“扒窃”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应指被害人将财物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与身体具有紧密性。实践中对被害人身上携带的财物在认定上没有异议和困难,但对被害人置于身边的财物如何理解往往有歧义,与会的专家、学者纷纷对“随身携带”的理解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大家认为,对随身携带的理解不宜做扩大解释,对被害人放在衣服口袋里的财物、身上佩戴的饰物、手拎的箱包等于被害人身体有密切接触的,均可认定为“随身携带”。但对于被害人放在客车顶部行李架上和火车厢底部的行李箱内的财物,已与被害人身体向分离的,就不宜认定为“随身携带”,避免“扒窃”行为认定的扩大化。

  最后,由省刑法学研究会孟宪华会长进行了总结发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张立斌对省刑法学研究会这次学术基地授牌仪式暨以服务基层为主题的论坛活动表示热烈欢迎,对各位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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