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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法学会课题管理办法

时间:2013-07-03   来源:辽宁省鞍山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各团体会员单位、各学科研究会及有关单位,各位学术委员:

  为繁荣法学研究事业,鼓励、调动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中国法学会关于新时期进一步繁荣法学研究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会于每年初确定本年度的重点研究课题,向各团体会员单位、各学科研究会、相关单位、各位学术委员公布。研究课题实行公开招标,经课题评审小组讨论决定,择优审批立项。

  二、课题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中级职称或政法部门副科级以上职务或具有相当研究能力的有关人员;

  (二)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

  (三)同意遵守课题招标规则及本会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本课题:

  (一)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省或市社科基金项目中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

  (二)正在承担中国法学会、省法学会和本会重点课题未通过成果鉴定的。

  课题申请人(批准立项后即为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时,须填写《鞍山市法学会重点课题申报表》(附后)一式5份,申请材料应当在市法学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

  三、申请课题立项的评审程序

  (一)《课题申报表》填写清楚、完备;

  (二)课题选题方向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切实可行;

  (三)课题研究内容具备重要理论价值或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在理论或实践方面具有创新见解;

  (四)课题组组成人员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课题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具有相关研究的基础和完成该课题的优势。

  四、本会课题评审小组成员由本会学术委员会相关的学术委员组成,负责对课题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法学会批准立项。

  五、对课题的立项评审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即资格审查,是对申报人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具备资格。

  实质审查是对已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课题方案的可行性、预期目标完成的可能性及社会效益等进行评估。

  实质审查通过后,由本会课题评审小组集体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

  评审小组成员遇到评审本人的申请课题或本单位申请课题时,应当回避。

  六、课题申请一经批准,由本会书面通知课题申请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课题申请未被批准的,不另行通知。

  七、因工作发生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课题主持人的,或有课题变更事项的,须及时书面报告本会。

  八、课题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报告,并将结项申请报告、研究报告一式5份和电子文本报送本会。

  九、本会享有批准立项的课题研究成果转化的权利。

  十、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标准

  (一)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理论研究具有创新性,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二)是否达到了《课题申报表》中有关研究成果的设计要求;

  (三)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四)成果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和完整;

  (五)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水平和综合效益如何;

  (六)尚存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研究成果10,000字左右,并附1000字左右的内容提要。

  十一、对验收不合格的研究课题,课题组应当按照验收意见进行修改,时间延长1个月。如在规定时间内仍未通过验收的,经课题评审小组研究并报本会领导批准作出验收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时不支付研究经费;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在今后3年内不得再申请本会重点研究课题。

  十二、本会鼓励高质量地完成立项研究课题,对在国内外产生重要影响或被实际工作部门采用,或在决策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的,或在重要高层内刊上转载的研究成果,将作为本会组织的“鞍山市法学研究成果”评选的重要依据,并推荐参加全国、全省法治论坛的评选。

  十三、本会建立“鞍山市法学研究课题基金”,对批准立项的课题予以资助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在课题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拨付经费。

  鞍山市法学会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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