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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法律的热点问题:审判改革、软件盗版与“专利流氓”

时间:2014-02-13   来源:广东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近日,在广东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举办的“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及应对策略”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紧密结合国内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变化及趋势,就知识产权法修改背景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若干热点问题,如深化知识产权审判改革、软件盗版的治理和“专利流氓”的及早应对等提出了有创新性和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模式的改革

  知识产权的诞生对传统的财产权体系构成了巨大冲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面临着相互交织的多重法律关系以及技术和法律双重适用的多种难题。政府、法院、学者都在探索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型审判模式。近期《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推向战略高度。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存在的问题:一是行政与司法保护“双轨制”的冲突。二是知识产权案件的级别管辖不一致,导致司法资源浪费。三是改革的合法性依据不足,影响司法公信力。四是“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引发现行三大诉讼制度的衔接问题,在实践中造成一定的混乱。五是“先刑后民”的司法困境,导致权利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

  对策建议:

  由于我国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法的分类,造成了法院体系三大审判庭的分工,大量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的出现促使合一审判成为我国审判体制改革的趋势。但基于对三大诉讼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改革成本的考虑,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合一审判,具有较大的可行性。具体措施包括:一是较大的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派出法庭的形式设置知识产权专门法庭,划片集中管辖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一审和二审案件,并且将所有的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提级至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庭审理。二是对于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等案件,以及知识产权确权授权案件,可以指定由几个大城市的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三是知识产权案件宜采用“先民后刑”。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认知模式体现为“先确权,再认定侵权,严重侵权后认定为犯罪”。采用“先民后刑”的审理方式,一方面符合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四是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素养,包括相关技术的理工知识、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一定的审判经验。五是将技术专家引入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体系。

  二、软件盗版的治理与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软件行业的发展突飞猛进。软件盗版的大量出现,造成软件著作权权利人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

  对策建议:

  一是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提升对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力度。二是明确软件“功能性使用”的法律地位,区分于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复制”行为。三是明确临时复制的法律地位。四是强化最终用户商业使用盗版软件的法律责任。五是删去《著作权法》第48条中“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保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六是完善技术保护措施的内容。七是明确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手段保护软件著作权。

  三、“专利流氓”现象的及早应对

  “专利流氓”现象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突出问题,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们应对“专利流氓”的社会危害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及早应对。

  “专利流氓”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是专利技术成为市场竞争的核心资源,但问题专利逐渐增多。二是由于认识层次的局限性,类似计算机软件专利和商业方法专利等新兴专利客体的权利要求模糊,侵权标准不固定,这为“专利流氓”利用诉讼迫使对方接受和解条件提供了便利。三是信息不对称催生对专利运营者的需求。四是专利技术成为投资新宠,催生大量投机行为。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对专利运营公司的法律规制,杜绝其利用专利权进行技术垄断牟取暴利,遏制“专利流氓”的出现和蔓延。二是完善专利的授予条件,提高申请专利的质量,明确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从根源上制止“专利流氓”行为。三是明确技术转让合同和许可使用合同不得有限制性条款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四是建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遏制假借维权实则限制对手的诉讼行为,以弥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五是建立制止滥用侵权警告法律制度,完善诉前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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