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系统:
用户名: 密码:
2024年05月07日 星期二
位置: 首页 》地方法学会 》学术研究
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2012年年会综述

时间:2013-01-22   来源:浙江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日前,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2012年年会暨“三农及相关法律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来自全省11所高校及法院、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2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年会。与会代表重点围绕“农民土地权利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和土地征收”、“土地改革的法理及历史”等三个专题展开热烈讨论。

  一、农民土地权利和社会保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封安波首先作了《农村土地权利的法经济学思考》主题发言,提出了三个观点:一,霍布斯定理是中国土地配置的主要模式,其有两个缺点:土地权能的无助;权利主体和行政主体的错位。二,霍布斯定理促进了三十年改革的成就。三,以浙江和上海两种模式为例,设想霍布斯定理的完善和科斯定理的调试。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张学军教授随后进行评议,他认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生产合作,他指出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相当不完整,如何衡量粮食安全与农民做出的必要牺牲是国家需要考虑的实质问题。针对农民不行使承包经营权,他提出了生产工具机械化的资金从何而来的问题,认为国家有必要进行金融支持。

  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易凌教授作了《长三角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差异冲突及其协调对策》的发言,他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例,介绍了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针对这种冲突,他提出了明确协调原则、清理修改长三角现有冲突的法规政策、制定区域性统一法规、建立长三角法治协调机构、区域协作立法的对策,并认为区域协作立法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韩昊英副教授进行了评议,他指出,促进整个区域的一体化,应该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非常重要的策略。他认为,易教授介绍的主要是法律法规的保障措施,在部门方面还需要有一定的保障措施,未来需要从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统筹。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方建中副教授对易教授的发言提出了两点疑问,一是为什么没有涉及失业保险的法规政策;二是区域协作立法能否真正解决问题。方博士认为区域立法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要想根本解决还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全国一盘棋。易教授对此回应说,考虑长三角的区域立法是因为它是实验区,最有可能实现协调,成功之后可以推广到其他省市,最后实现全国统一。

  二、新农村建设和土地征收

  浙江万里学院孙祥生教授作了《法学视野下的新农村建设》主题发言,他认为中国“三农”问题不仅需要法学的,还需要城市学、管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的多学科研究。基于自身经历和体会,他提出疑问:谁能代表农民的真正利益?他认为我们需要进行大的制度变革,一是建立一个有限的政府;二是明确中央政府的权力和地方权力行使的边界;三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他提出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和建立健全农民法定的权力组织,并认为建立健全农民法定的权力组织是推动农民权利保障的最根本措施。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卡特中心钱文荣教授评议说,从法学视野中去探讨新农村建设是比较新鲜的。他概括了孙教授发言的三个问题:权利问题、有限政府问题和地方自治问题,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包括权利的内容需要明确,权利的限制要把握程序和公平,农民工的权利要明确以及新农村建设需要处理好农民和政府的关系,政府主导,农民主体,规划引导,市场推动等等。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邓楚开博士作了《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原则》主题发言,他以自己工作中遇到的案件为例说明了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改革应该坚持的原则是能交给市场的尽量交给市场并且充分保护农民利益。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叶艳妹教授则认为土地资源首先是一种资源,其次才是财产,她赞同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但是指出这个市场配置要在一个规划的限制条件下。针对邓博士提出的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她认为关键问题要明确怎样才是“真正”保护农民利益。

  浙江法官学院吴道富副院长对这个单元的发言进行了评议,他提醒与会者要思考国家和集体概念的划分问题。对于土地征收,叶艳妹教授从管理者的角度来分析,吴道富副院长则从社会问题的角度来分析,认为在土地征收方面矛盾非常激烈,他将自己28年工作经验中所见的农民土地征收情况归为四类,一类是不愿意被征收;一类是愿意被征收但认为补偿低;第三类是愿意被征收,价格也没问题,但要求解决其他顾虑;还有一类是要求返回一定比例。他的想法是,我们研究问题一定要立足于自己的本土,方法上要采用实证研究,国家的发展要考虑整体发展和局部发展、长远发展和近期发展的问题。他提出,保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农民的利益,是利益考量的过程,也是利益平衡的过程。

  在自由讨论中,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韩昊英副教授补充了这样的观点,农村改革中的问题与80年代城市改革中的问题类似,不管是利益分配的问题,还是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用地的问题,如果只靠地方政府,很可能是不够的。中央政府对土地制度改革的责任也许更大。

  三、土地改革的法理及历史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董晓杰作了《社会功能视角下的墨西哥土地改革探析》主题发言。她介绍了墨西哥土地改革中的社会功能学说,认为就墨西哥的发展历史来看,一方面拥有很多土地而且荒置;另一方面有很多失地农民。政府如果任这种不公平的状态自由发展的话,社会矛盾会越来越激烈,而且这对一个民粹主义政权而言,是非常危险的。所以,社会功能学说强调政府对私有财产的介入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在一个民主法治不健全的国家要实行这种社会功能理论还是有一定的危险性。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谭永忠教授评析了她的发言,他从她的发言中提取了两个关键词,即“功能”和“权利”,并认为功能和权利互相影响。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粟丹副教授基于之前的所有讨论,对法律的政治性、我国土地立法存在的问题、如何理解集体土地中集体的概念这三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她指出我国土地立法存在的问题是法定权利主体的多级性和不确定性、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所有权能的一种替换以及国家对农民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超法律的限制。最后,她引用李昌平先生对中国土地权属所做的划分,建议大家在谈论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把权利的归属再细化,具体到共有共用地、耕地、宅基地、机动地等权能中的某一个点上。

  清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李一达作了《“翻心”,或一个华北村庄的再造》主题发言。他的思路是,把农民视为一个有理性的经济主体,这是最符合市场效率原则的。但是这样的视角可能忽略了两点,第一,重建土地权利制度的过程中主权者应该被安置到何种位置;第二,这种视角没有讨论从1947年土地改革到建国后建立土地公有制,包括确立土地法这一过程中的人性基础或者政治逻辑。江干检察院陈晓琳检察官评析时说从诠释学的角度来讲,文本和现实之间肯定具有一定的紧张关系,李一达同学没有以一种朴素的童话去掩盖这种紧张关系,而是有意识地暴露这种关系,这么做显得文本具有张力。她认为,可能存在的问题是现象和本质的游离。

  在自由讨论中,大家围绕会议主题各抒己见,研讨非常热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封安波总结了各位老师的看法,认为两种学科的分析方法存在差别。一种是经济学或者管理学的分析方法,对土地权利的配置格局基本上是满意的,因为它符合效率的原则;另一种是法学的分析方法,这种方法特别关注少数人的权益或者是社会弱者的权益,或者说每位公民受到平等关怀平等尊重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和土地权利的配置不能说是成功的。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邓楚开博士针对墨西哥土地征收问题,指出我国和墨西哥整体背景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村里没人,就出现了土地闲置。他不认为社会连带主义对我们来说是一种危险,他指出我们现在的土地法体现的不是连带主义而是国家主义。湖州师范学院人文社科处沈月娣处长认为,我们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国家安全、粮食安全,但事实上国家在加速耕地的消亡。到底一个什么样的机制在我们目前的这个状况下是最好的机制,既符合管理学或者经济学上的效率原则,又符合法学上的权利保障原则,她认为需要进一步探索。浙江工商大学张学军教授建议建立一个土地法院。在热烈的研讨中,与会者的思想充分交流,碰撞出了精彩火花。

  最后,法理法史研究会夏立安会长作了精彩点评。他说,本届年会是一个交叉学科共聚一堂、深入探讨的会议,大家在交流中产生了很多火花,此外,与往年相比,今年的会议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充分尊重大家的兴趣和意愿。他建议,能否从生活常识和经验出发去解决“三农”这个大问题,能否将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寻根到土地上面。土地问题很可能是“三农”这个词语所没有体现出来的问题,土地问题不仅仅是生产力的问题,不仅仅是执政党巩固政权的问题,也可能就是一个人的生存发展过程——“生于土地也要魂归大地”的过程。他指出,土地问题保留了人类文明的归宿,它是文明的根,个体的根,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全文
搜索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

关注
微博

关注官方微博

网络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