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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民族问题与民族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召开

时间:2012-10-31   来源:陕西省法学会  责任编辑:

  10月20日至21日,第八届全国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暨陕西省法学会民族问题与民族法学研究会2012年学术年会,在西北政法大学雁塔校区举行。来自全国49所高校、科研院所的10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会议共收录论文120多篇。本次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陕西省法学会民族问题与民族法学研究会、中南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民间法与法律方法研究中心和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会议的主题为“民间法与法文化”。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李其瑞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杨宗科教授致欢迎辞,他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的发展历程以及此次会议对于西北政法大学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的重要意义。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发起人、北京理工大学谢晖教授致开幕辞,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魏清利、省法学会民族问题与民族法研究会会长、西北政法大学穆兴天教授分别致辞。

  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吴大华教授主持了第一专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讨会。凯里学院副院长徐晓光以“牯臓节的礼物——黔东南苗族祭祖活动中礼物往来仪规研究”这一主题展开。主要内容:在黔东南苗族村寨的牯臓节13年一度。牯臓节中盛大的杀牛祭祖礼是厚祭祖先、祈求赐福的仪式;客人丰厚的礼品,主人体面的回赠是体现亲属关系和族亲序列的标志。苗族这种特有的礼俗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独特的“牯臓文化”是由苗族自身的生存环境和历史文化背景决定的。所以苗族牯臓节祭祖活动中“送礼”与“回赠”的仪式与规则是法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湖南省吉首大学师范学院石伶亚副教授从自身的研究出发,论述了苗族“古老话”的法律文化价值探析。苗族“古老话”是研究苗族习惯法的一部“百科全书”,它富含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导性价值取向,展示了苗族先民亦歌亦法的法律文化自觉的民间方法,传播了苗族民间习惯法的生态化信息,为多元一体的中华法文化贡献了法律智慧。苗族“古老话”演绎了一部精彩的原生态法律文化的历史画卷,苗族先民开展法律文化创造的价值选择值得我们现代人借鉴反思。西安外国语大学王文副教授从西安回民坊出发探究回族传统法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研究。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程。回族传统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法文化的“一元”,具有观念上的自由、公正、人权、和谐价值、制度化的组织机构和设施、日常化的社会行为方式等正面意义。挖掘并发挥作为本土资源的回族传统法文化的正面价值、发挥其正功能,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独特而重要的途径之一。清华大学研究生瞿见的研究主题是清代文斗寨中人制度。他认为中人是清代民间契约活动中的重要环节。文斗寨作为黔东南一个相对偏远的苗族村寨,其中人制度则展现出了自身的特点。通过对文斗中人制度里固有概念的提炼和厘清,进而将这些概念按照其内在理路联系起来,就能够较为清晰地描绘出“立契有凭”下的文斗中人制度的基本体系。对中人制度的研究有助于进一步理解民间法在实际生活中的真实运行。西北政法大学穆兴天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活法’密码——藏族习惯法‘董嘉哇’制度的生命力探究”。穆教授指出,藏族的“董嘉哇”制度产生至少已经一千多年,经过世世代代的传承,至今仍然以“活法”的形式作用于藏族社会。探讨这一制度长盛不衰的原因,对于藏区法律文化的转型以及国家制定法在藏区的变通立法和司法制度改革,都有借鉴意义。他从从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制定程序、社会现实、制度本身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朱继萍教授和广西大学教授魏敦友对五位学者的论文进行了点评。朱继萍教授高度评价了五位学者的论文。魏敦友教授论述了民间法的三重正当性,并对参与讨论的五位学者的论文指出了意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斌峰教授主持了第二单元“民间法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古典民间法”的研讨会。东南大学李可副教授以当代中国法治为背景阐述了民间习惯进入国法的本体障碍。主要内容是与国法相比,民间习惯在本体特征上存在若干殊异性。在当代中国现代化论调背后潜存着三个基本命题,它们每个都是罔顾国法与民间习惯“差异性难题”的单边主义取向,其所提出的解决之道必然在实践中遭遇失败。因而,当下亟需破除此种现代化论调,确立民间习惯对国法的“整体进入”而非“部分进入”理念。乐山师范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龚卫东教授主要讲了西部少数民族传统习惯法治化的功能辨析。通过限制国家公权力,减少对少数民族的干涉。他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习惯是客观存在的,法制建设不能脱离于现实。不能忽视传统习惯法对法治建设的作用。华东理工大学大学张建博士从研究民间法的三种理性倾向,探究民间法研究与批判精神。民间法研究反映了中国学术的进步,也反映了对法律发展动力的一种新的认识。他认为上个世纪80年民间法在国家/社会框架、地方性知识理论和法律多元理论支配下进行的研究,以及新世纪10年来就纠纷解决功能的探讨等,无不反映了民间法研究通过对移植式立法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窘境,以批判性意识确立起自身独特的充满反思和批判精神。民间法研究的深入发展必须要回到民间法研究的既有立场上。天津师范大学尚海涛博士的论文题目是“法规范学视野下习惯规范的界定——以雇佣习惯规范为例说明”。他认为习惯规范的界定,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界定的学术立场。站在法规范学的立场上,习惯规范的界定,既需明确习惯规范的内涵,同时亦要划清习惯规范的外延。习惯规范内涵的明确主要表现为对其概念的确定。习惯规范外延的划清在于明晰习惯规范与惯例和道德规范之间的区别。西北师范大学王勇教授以“没有锚点的中国法学——河陇地区作为中国法学运用的历史文化地理锚点”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他阐述了个人空间位置对其法文化观点的影响。西南大学李旭东副教授通过其在长期的工作学习过程中论述法治视域下乡规民约的价值功能和体系建构。主要通过乡规民约存在的合理性及价值功能、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冲突与协调来进行论述。

  凯里学院徐晓光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褚宸舸对以上六位学者的论文进行了评析。

  广西师范大学的周世中教授主持了第三阶段“民间法与纠纷解决机制”的研讨。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以“基层法院的法社会学三思”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他认为,民间法本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概念,从三个方面研究进行,第一,什么是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第二,为什么研究民间法有什么意义,第三,怎么研究民间法。兰州大学拜荣静副教授以“准司法解决回族民间纠纷的运用机理”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他认为,解决纠纷方式的联动可以形成优势互补。司法是准司法实现纠纷解决趋于规范化和合法化的前提,准司法是促进司法化解争议、矛盾实现解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补充。两者功能的互补性可以提高回族民间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回族民间纠纷当事人间正常社会关系的维护,防止矛盾激化。中央民族大学邓建鹏教授以“从合理到强制:清至民国清水江纠纷文书研究”为题做了主题发言。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田阡教授主讲的题目是“寻求无讼的社会生活”。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邵华的发言主题是“适应与改造:论基层土地纠纷调解中习惯法的效力”。他认为,与诉讼相比,调解的天然优势是人们在选择调解解纷时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体现更多的灵活性。这种制度弹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较少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强制性的约束。这种“不约束”既体现在程序方面也体现在实体方面:在程序上没有具体的要求,更加不会有因违反程序安排而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后果。在实体上,一般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实质上,调解就是当事人自愿通过妥协解决分歧,无须确定法律上的是与非。西北政法大学法理学教研室董青梅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佛教女性观对女性犯罪的人性反思”。

  兰州商学院教授包哲珏,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常安进行点评。

  辽宁大学郝建设教授主持了第四阶段“民间法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研讨。兰州城关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刘明发言的主题是“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族法文化互动研究”。他认为,在当前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立足于有利于少数民族发展的两大创举基础上,并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关系的相关研究现状及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两者的融合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目地是为了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制保障和启示。这有利于将我们的眼光导向现实和未来,从而更自觉的为中华民族做出应有的贡献。广西师范大学的硕士研究生谭芬主要汇报了她的关于民族习惯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初步探讨。通过新时代语境下的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的民族习惯法、民族习惯法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关联、实现民族习惯法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良性互动的基本路径来进行论述。厦门大学法学院的黄金兰副教授针对自己的论文题目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控制方式——兼及宗教的社会控制功能,谈了关于选题和创新的看法。试图通过对中国社会治理史的简要梳理,来揭示传统中国的乡村社会控制方式,既不是长期以来人们所认为的纯粹宗族自治,也不是新近研究所表明的“编户齐民”处于皇权的全面包围之中,而是一种以皇权为经、宗族为纬的交叉治理模式。而这一治理模式的可行性和正当性,与宗族所承担的社会控制功能有着内在的关联。西安财经学院的王宏选博士也介绍了自己论文的选题背景。从宗教规范是一种法律文化形态、信仰维护和秩序维系功能、纠纷解决和生活导向功能、人性关怀和伦理教化功能、宗教规范社会管理的特征五个方面进行阐述。最后由来自湖北警官学院的副教授易江波则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学习出发,探讨了少数民族在内地城市的纠纷与当代中国基层民族观念——以涉及“新疆人”的纠纷化解为例。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何柏生编审和上海师范大学蒋传光教授对以上五位学者的论文进行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的王国龙副教授主持了第五阶段“民间法的司法适用”的研讨。来自曲阜师范大学的王林敏从法律实证主义谈了自己的论文,中国司法中的奥斯丁困境——法官使用民间习惯的合法性难题及其解决。从奥斯丁困境:依法司法派生的难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地方法院指导意见的出场、司法习惯:奥斯丁困境的解药四个方面进行。来自东南大学的张洪涛的发言主题是“中国国情对近代中国民法典法律洞的影响”。浙江财经学院孟涛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民间法的民事审判引入机制的框架式研究”。他主要是从民事审判的角度观察和正视民间法的适用性问题,从我国民法所追求的公序良俗为切入点,对民间法的审判引入机制问题进行初步的框架式研究。西北政法大学宋瑞兰副教授的发言主题是“论伊斯兰教饮食禁忌及其文化意义”,她探讨了了伊斯兰教饮食禁忌的两个原则,从伊斯兰教饮食禁忌的主要内容、伊斯兰教饮食禁忌的内在哲理、伊斯兰教饮食禁忌的文化意义三个方面谈论。来自大连理工的陈光博士从基础调研和基础法律实践开始,论述转型时期民间治理的规范与心理。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马治选编辑和海南大学法学院韩立收副教授对学者们的演讲进行了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张宏斌副教授主持了闭幕式。南京师范大学张镭副教授和甘肃政法学院郭武副教授作了主题发言。张镭副教授总结了这届民间法研讨会,他的观点是我们在关注少数民族的文化的同时也要多关注汉族的文化。郭武副教授的主要介绍了环境习惯法与环境习惯法的冲突与沟通,论述了环境习惯法的基本要素。

  上海师范大学蒋传光教授代表下届会议承办单位致辞。蒋传光教授说,民间法与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一般是在中西部举行,但是民间法在东部的城市中也存在。在上海举行这样的研讨会也有重要的意义,并热烈欢迎各位学者在明年前往上海参与第九届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最后由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谢晖教授致闭幕词。谢晖教授感慨万千,高度评价了此次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会议在热情洋溢的气氛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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