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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法治论坛·2010”综述

时间:2010-11-23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当前各类社会矛盾多样多发,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务之急。武汉市法学会与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0月30日联合举办了以“两型社会建设中社会矛盾的化解”为主题的第五届“武汉法治论坛”,旨在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提供法学理论支持,进一步深化创建平安武汉、和谐武汉,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论坛共收到研讨论文96篇,来自大专院校、政府以及公、检、法等单位共计100余人到会并围绕主题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进行了深入研讨。
        一、透视剖析社会矛盾的表象与原因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社会结构变革,必然带来利益格局的变化,导致各类社会矛盾集中凸显出来。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类社会矛盾具有多样多发的阶段性特征,这是此次论坛的一个基本共识。
        (一)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表现。有作者指出,群体性事件增多,特别是群体性暴力冲突事件时有发生,矛盾纠纷具有面宽量大、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涉利群体化、表达方式极端化等特点。还有的认为当前社会矛盾反映在司法环节,主要有“非常态司法诉求”、“非理性施压”、“非直接利益冲突”等方面的表现,司法实务中面临着大量的“新类型的诉讼案件”。还有一些作者认为,当前群体性事件呈阶段性高发频发态势,主要集中在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欠资纠纷、环境污染、灾害事故、社会保障等领域,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本身没有利益诉求的群众参与激烈冲突中,借机宣泄不满情绪。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成因。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层面看,社会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利益格局的巨大变化,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重组,是造成各类社会矛盾与冲突涌现的根本原因。武汉大学汪习根教授认为,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利益格局变化在权力腐败诸因素作用下导致社会矛盾加剧,干部与群众、富人与穷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最容易发生冲突的群体。还有作者认为,在我国从一个平均主义盛行的国家转变为超过国际上中等不平等程度国家的过程中,社会人群之间必然要发生利益矛盾和利益斗争,社会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分化、经济格局巨变是“新的社会矛盾大量聚集”的主要原因。从政治法律制度的层面看,民主法制保障缺位是社会矛盾出现的外部原因。当前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还不够健全,民主参与机制仍不完善,社会自治尚未得到充分而广泛的发展;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许多时候、许多地方流于形式;社会法治意识还不高,“人治”与“法治”现象并存,这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有时会激化矛盾。从执法的实践层面看,执法者行为失范是引发社会矛盾的直接原因。由于现有的执政观念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行为失范,过于强调政府“单方”意志和强制力、自由裁量权过大,甚至出现了与民争利的现象,一些地方政府和部分公务员不能依法行政、勤政爱民、廉洁自律,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成为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二、针对突出的社会矛盾纠纷研究化解之策
        本次论坛针对当前几类具体的矛盾纠纷进行了探讨。一是关于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武汉市委党校刘建平教授从规范政府行为的角度,提出应对群体性事件可采取构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积极推行第三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严格推行行政问责制、构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配套制度、各级领导要熟练掌握做好群众工作的策略和应急处置的技巧等八项具体措施,同时还要求建立透明政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论的正面引导以及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警械、慎用武器等注意事项。此外,与会者还提出了建立、完善“民意表达、利益协调、预警、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机制;国务院应尽快制定一部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行政法规,使处置行为有法可依等建议。二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问题。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宣传力度不够、透明度不高、强制拆迁程序不合法、估价机构不当竞争、拆迁补偿价格偏低、安置房源紧张、现有规制拆迁的文本规则违宪、“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不加区分等问题,汉阳区司法局四新司法所所长王学峰在发言中指出,应当正确界定公共利益、完善房屋拆迁补偿程序、强化司法救济力度,并提出了全面落实物权法、完善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区别不同性质的拆迁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拆迁行为、建立拆迁工作的快速决策机制和谈判机制、依法加强对拆迁估价机构的管理、根据市场波动及时调整现行的拆迁补偿价格、重新界定政府和法院在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职能八条建议。还有人建议从政府先行补偿安置、确立充分补偿原则、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增加补偿安置方式、明确补偿和安置的对象、健全拆迁过程的听证、评估等事项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完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三是关于网络舆情应对问题。针对当前有关部门在应对舆情危机时存在危机处置意识薄弱、处置预案和技巧缺乏、舆情收集和分析工作滞后以及媒体舆情引导法律制度的缺乏造成舆情危机处理的不确定性等问题,湖北警官学院讲师刘蜜建议,有关部门应按照及时、真实、互信合作、简洁有效的原则加强舆论引导能力,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应对舆情,健全和完善舆情研判、应对、引导、监控等机制,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网络论坛“意见领袖”培养以及技术手段监控,第一时间报道信息,从而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有效化解舆情危机。市检察院邓姗姗等也提出,应对舆情危机既要重点关注网络媒体的负面报道,正确处置和引导网络舆情,更要加强自身建设,严格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深化执法公开,用实际行动提高执法公信力,从根源上降低舆情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四是关于农村矛盾化解问题。鉴于农村矛盾化解机制面临着制度规范零散、调整主体单极、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局限、资源配置的失衡性等问题,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甘健、李长健提出,建立农村矛盾化解的配套制度,充分发挥基层政府组织、基层司法组织、农村组织和农村仲裁组织等多元主体的相关职能作用,在主体层面构建多元社会主体的互动体系,实现我国农村社会的管理创新,促进我国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以及农民权益的切实保护。市农业局刘爱斌则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提出当前应以法治统一、可持续发展、村民自治、适度干预为基本原则,加快培育农民现代法律意识,完善和发展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五是关于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市物价局王丽华从人与环境和谐之立法考虑视角,提出应建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即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为了环境公益,而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不适格履行,损害或者有可能损害环境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从而使“直接行政相对人”、“相关人”、“其他人”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并赋予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扩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受案的范围。
        三、结合执法活动探讨社会矛盾化解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民事诉讼、刑事犯罪、申诉、信访等形式涌入司法领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当前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武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崔正军提出,各级政法机关应当树立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的观念,大力推进“阳光执法”,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执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都应公之于众,更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健全执法监督员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法监督,认真研究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确保执法权依法正确行使。
        各级政法部门均立足自身职能进行了讨论。来自公安机关的王勋富认为,公安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要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深入群众开展法制宣传,及时解开群众心结;二是提高公安执法的标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实行执法全程监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减少和预防社会矛盾;三是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公安信访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社会矛盾。来自检察机关的刘杰认为,发挥检察职能化解矛盾,是检察权的应有之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执法办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作用,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建立健全维稳形势研判和社情民意调查工作机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应急处置机制、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群众工作能力,积极解决群众的诉求,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质量和水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阮学国、法官郭珣以对恶意诉讼的识别与治理为视角,深刻分析恶意诉讼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激化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等严重后果,提出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这种异化诉讼功能、激化社会矛盾的恶意诉讼。还有代表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的数理统计方法以及逻辑推演修正对故意伤害罪案件的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量化幅度进行了实证研究,分析确定了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情形的量刑起点(42个月)和有关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提供了一种合理确定量刑起点和量刑情节调节比例的可行方法。
        四、从社会管理创新中探求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社会管理创新是动力,公正廉洁执法是保证,三项重点工作既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社会管理创新的全面推进。武汉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维稳办主任崔正军指出,要注重“软硬”兼施,始终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深化平安武汉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管理服务的“硬件”建设,重点是围绕流动人口、特殊人群的管理,加大管控人员、经费、场所建设投入,满足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现实需求。社会管理服务的“软件”建设,核心是充分运用信息化的管理手段和人性化的服务举措,提升管理服务的效能,不断适应动态社会对社会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有代表提出要把统筹兼顾作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一条重要指导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统筹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群众的利益,切实找准大多数群众共同利益和不同方面群众具体利益的结合点,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最大限度地反映和体现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要求,使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增量为大多数群众所共享。当前,特别是要从社会流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社会保障等五方面建立一套有效的利益调节机制,以不断解决利益矛盾、妥善化解利益冲突、促进和谐。与会代表分析研讨了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的能源立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构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社区矫正制度等问题。针对我国近年自然灾害、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事故明显增多,而应急志愿者的组织和应急志愿者的管理上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关应急志愿服务的各项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丁丽红副教授提出应通过制定志愿服务的专项立法,建立应急志愿服务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志愿者保障机制;建立宣传、招募、培训、激励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及建立完整的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信息数据库等,规范和保护应急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武汉大学的肖永平教授指出应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对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志愿者组织、被救助人以及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作进一步的研究。

(武汉市法学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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