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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届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论坛”综述

时间:2011-10-27   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2009年11月29日至30日,“第25届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论坛”在济南举行。来自山东、山西、贵州、内蒙古、北京、天津、江苏、辽宁、吉林、河北、安徽、湖南等省、市、自治区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法学专家及法学会领导90余人出席论坛。中共山东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柏继民同志出席论坛并致辞,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李清林同志出席论坛并作重要讲话。本次论坛共收到论文178篇,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论坛主题“科学和谐发展与经济法治建设”,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现综述如下:

        一、金融危机与经济社会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不仅对世界金融体系形成了巨大的冲击,而且对于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经济法律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引起了专家学者的高度关注。在经济危机产生一周年之际,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成果。有学者建议,预控金融危机应加强金融业法理的研究、金融业的立法研究、金融业的执法研究、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金融危机处置法律制度、制订金融业监管法、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挥工商、税务等机关(部门)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能。
        有学者在梳理金融监管模式变迁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提出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构想:近期目标是建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实现机构性监管逐渐向功能性监管过渡;长远目标是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真正全面的、统一的功能性金融监管。
        有学者从虚拟经济的角度认为,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除了复杂的金融创新、失效的金融监管以及失灵的信用体系之外,虚拟经济过分脱离实体经济的需要形成泡沫,也是此次危机爆发的深层次原因。为此,我们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建构规范虚拟经济的负面作用,促进其积极作用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发挥。
        来自实务部门的工作者,结合具体的实际问题提出,应对金融危机应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针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农村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非法集资领域矛盾可能进一步激化、教育系统稳定形势更趋严峻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出现新的问题等现象,提出相应的对策:(1)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社会稳定的不利影响;(2)健全完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领导机制,切实掌握工作主动权;(3)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效防止形成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4)强化治安重点整治和防范工作,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5)千方百计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努力营造农村良好的社会环境。还有同志认为应对金融危机需重视基层矛盾的化解与司法应对:(1)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提高群众防范意识;(2)全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坚决维护社会稳定;(3)完善基层服务措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新工作理念,尝试成立金融审判庭。
       
        二、市场秩序与市场安全法律问题研究

        市场秩序与市场安全法律问题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研究的恒定课题,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秩序与市场交易安全是法学工作者需要不断探究的现实问题。有学者对不断出现的电视购物中侵犯消费者权益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越来越广泛的电视购物“乱象”严重打击了消费者对电视购物的信心,也阻碍了该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消费者的知情权遭到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得不到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受到影响,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对此,应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制度维权,明确承担责任人的范围,同时,更应该专门立法进行约束。
        有学者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研究,阐释了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并提出了完善的具体建议。认为,现行《食品安全法》应规定最低赔偿额、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明确企业退出机制,并且合理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等与食品安全问题有关的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问题。
        有学者对破坏我国投资环境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关注,认为商业贿赂排斥公平竞争,破坏投资环境,对我国吸引跨国公司投资不利。而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不足及执法不力导致商业贿赂肆虐,因此,提高市场廉洁程度是我国进一步吸引外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完善反商业贿赂法律制度,尽快统一、规范反商业贿赂的实体立法;改革执法机制,学习美国和香港的经验,统一主管机构,以司法侦查、诉讼机制代替行政检查机制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加强配套财会制度的完善。
        有学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必须与保护农民权益相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实施必须特别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作用,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让他们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有学者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探讨了和谐消费环境下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阐述了和谐消费环境、产品质量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1)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惩罚力度;(2)建立统一完善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3)建立统一高效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4)合理应对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5)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引导甚至强制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关注产品质量安全。
        有学者针对社会热点的明星广告代言问题,对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研究,指出虚假广告代言人是广告法律关系中一个独立的主体,当代言产品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承担补充责任更为公平,同时虚假广告代言人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反垄断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经济生活的大事,必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重大影响,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深入探讨其理论与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具有现实的价值意义,有学者对行政垄断的可诉性问题进行了探析,论证了我国行政垄断可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提出了行政垄断可诉性的实现路径:(1)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相关法律;(2)明确行政垄断案件的管辖法院;(3)明确行政垄断案件的诉讼主体;(4)明确法院的审查标准;(5)完善法律责任体系。

        三、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法制研究

        保护弱势群体,实现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和国家一直致力于解决的重要问题。有学者就完善我国劳动基准实施机制进行了研究,指出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当前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劳动基准立法的科学性问题,又有制度实施环境的适应性问题,但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劳动基准制度实施的博弈机制和保障机制存在缺陷。为保证劳动基准的有效遵守,必须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使制度的运行机制形成良性互动,从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有学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想,必须不失时机地有计划、有步骤的和有区别地在农村建立养老金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规体系,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要分类分步分期实施。
        还有学者论述了企业对职工的社会责任,认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依靠员工的个人主动性和创造性,社会的和谐离不开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对职工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应包括:(1)稳定劳动关系;(2)培育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3)建立和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制机制;(4)强化工会组织的作用;(5)加强企业间交流与国际合作;(6)加强党组织对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领导。
        有学者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农民工缺乏最基本、最必要的工伤保险。农民工单位福利、社区福利与社会救助权益不能保障。绝大多数农民工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大额医药费,缺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女性农民工严重缺乏生育保险。农民工失业现象非常严重,而农民工几乎没有失业保险。为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应区别不同类型,建立市民化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流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和农民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
        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律工作者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金融危机背景下劳动合同法的适用问题进行了实证考察,总结出随着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相继实施和金融危机影响日益显现,劳动争议案件总量不断增长,增长比例有上升趋势。为完善劳动纠纷解决机制,应使争议适当分流,完善审理程序、法律适用和执行机制,保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及时实现,确保劳动者诉求最大限度的实现,维护劳资关系的稳定,促进企业及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四、土地与房产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与房产法律问题既是改革的难点,又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有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原因及其解决机制进行了研究,认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产生的深层原因包括:(1)法律规定与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是引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社会根源;(2)政策的频繁变化所导致的农村现实利益关系的冲突是引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现实根源;(3)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价值取向的分歧及法律规定间的内在冲突等是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根源;(4)刚性的法律规定与复杂的农村现实之间的脱节是引发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直接原因;(5)土地制度设置上的“双轨并行”和“城乡分治”是导致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深层体制根源。为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解决机制,应从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出发,构建纠纷预防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
有学者就农村土地承包中矛盾较为突出的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进行探讨,从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和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角度,提出农村女性在口粮田和责任田的分配上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权利,宅基地分配男女平等,承包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男女平等。
        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状况,法律实务工作者直面现行法律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缺失,提出农民土地权益救济的基本思路:应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立法,健全我国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完善农民土地权益救济程序,通过司法方式解决因征地所引发的纠纷和矛盾,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监管,有学者从开发企业监管、贷款风险监管、预售监管、房地产网络营销市场监管等诸方面入手,通过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应统合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借助民间力量建立“房监会”,制定《房地产开发监管办法》和《房地产民间监管机构管理规定》,构建开放的监督信息系统,增加政府管理和市场的透明度,促进房地产行业管理与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深化土地承包改革,有学者研究了农村土地改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认为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核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欲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必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深化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以规范流转;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土地补偿机制;完善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确保农村土地改革的目标得以真正实现。

        五、企业社会责任与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的地位更加突出,加强宏观调控,对于有效预防与解决市场缺陷具有重要作用,有学者对分配领域宏观调控法治化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在走向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尤其要通过法制的健全来防止非效率的收入差距拉大。一要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二要建立健全利益协调的法治化形成机制;三要建立完善透明的公共财政体制,要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标准。
        有学者关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法律建设问题,认为宏观调控必须服从市场规律,而宏观调控又必须以法律为手段,建立宏观调控法律关系,调整宏观经济法律体系,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缺陷与不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有学者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及理论渊源分析的基础上,对企业社会法律责任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和分析,正式提出“企业社会法律责任”概念。认为现代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一般应当包括:企业对劳动者的责任,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和企业对环境的责任。并进一步论证了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与企业社会道德责任的关系,企业社会法律责任与企业其他法律责任的关系。
        有学者从构建社会稳定体系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角度,认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要从内部与外部两个方面入手:内部方面,一是企业应从战略发展规划和企业文化上强化社会责任;二是企业要注重守法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三是企业自身要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建设生态经济型企业;四是要热心公益慈善事业,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外部方面,一是要建立健全法律规章体系,强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二是要加强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力度;三是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四是要营造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氛围。  

        六、其他热点问题研究

        许多学者还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其他热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有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进行研究,提出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措施,应当根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吸收国际合作社治理的新做法,适当融入股份制治理的色彩。
        有学者提出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公众参与观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亟需加强对公众参与意识和环境保护理念的培养和教育,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并充分发挥其在公众参与中的积极作用,扩大公众参与的权利,并不断拓展公众参与的方式与途径。
还有学者针对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凸显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污染纠纷逐年递增的状况,分析了环境污染诉讼本身具有的复杂性和损害广泛性等特点,为解决环境污染诉讼出现的诉讼主体确定困难、举证困难、赔偿算定困难等难题,提出一系列相应的完善对策。
      综观本届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论坛,学者们对“科学和谐发展与经济法治建设”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观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于推动经济与社会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山东省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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