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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法治进程——北京市法学会举办第七届首都法学家论坛

时间:2011-11-21   来源:北京市法学会  责任编辑:

  2011年9月29日,由北京市法学会主办的第七届首都法学家论坛“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法治进程——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在北京联合大学召开。

  辛亥革命成功前后,中国的仁人志士在寻求救国之路中形成的多种学说和思想观点需要历史做出全面认识和客观评价;中国共产党90年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形成的一系列指导思想、民主制度、司法实践需要系统整理,用以指导我国当前的法治进程。因此,深入探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论坛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和真知灼见。

  一是充分认识中国共产党在推进中国民主与法治进程中的领导地位,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以“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民主与法治奋斗的九十年”为题,分别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建设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三个不同历史时期解读了中国共产党如何实现将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紧密结合。李林教授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把“争得民主”确定为党的最低纲领的主要目标,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在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革命党的角色和长期战争环境的局限,使得中国共产党没有足够的机会和条件进行民主法治的实际训练,这是导致新中国成立后30年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迂回曲折的历史原因;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加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逐渐探索出法治建设的正确发展道路,获得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可以说,我们党90年的战斗历程,是为人民民主与法治奋斗的90年,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把马列主义的民主法制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的90年,是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展道路、不断取得新胜利和新成就的90年。

  二、中国共产党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和推动,是中国依法行政能够成功推进的前提与保障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卓泽渊教授对“中国共产党与依法治国”这一命题进行了深入阐释。他认为,中国共产党对依法行政的支持和推动,是中国依法行政能够成功推进的前提与保障。第一,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为依法行政创造了政治前提。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的执政党,是政治制度,也是宪法制度;是政治原则,也是政治现实。在中国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没有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作为先导是不可能进行的。第二,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为依法行政培养了干部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个部门,是否能够依法行政,根本上决定于各级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在干部队伍建设上积累的丰富经验,建立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为确保选拔出优秀的人才提供了保证。第三,中国共产党的自我改革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政治动力。中国共产党积极推动社会民主,将社会民主与党内民主相结合,将高层民主与基层民主相结合,将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相结合。可以说,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自身改革,是依法行政的政治动力。

  三、要继续坚持并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王振清副院长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为题,认为中国共产党从建党之初到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从延安整风运动到新中国成立、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七大以来,在司法工作战线所取得的一系列成果都是坚持走群众路线的结果。群众路线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人民法院的根本路线,并始终指引着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因此,人民审判工作必须以群众路线为指引,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工作上依靠群众。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张生教授演讲的题目是“从幽微到辉煌:中国新民主主义法治成功之经验”。张生教授在演讲中从法治的社会基础分析了新民主主义时期国共两党在民主宪政、民生保障和司法公正三方面存在的差别:在法治的社会基础上,国民党奉行的是“国家推动立法,自上而下动员”的精英路线,共产党采取的是“团结绝大多数人民,以新民主主义宪政为基础,以解决根本性社会问题为出发点”的群众路线;在土地制度方面,南京国民政府虽在《土地法》中有平均地权的想法,但并没有付诸实践,而共产党通过政策和法制结合的方式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方面,国民政府对“张灵甫案”和人民政权对“黄克功案”的不同处理体现了两党在司法公正方面的存在差异。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坚持以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的群众路线是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政得以从幽微走向辉煌的根本原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马小红教授通过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深入研究,探索了“法治”的应有之义。她认为,董必武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从革命立场出发,坚定地指出“革命就是废除旧法律”。新旧法律的分水岭不是法律形式,而是法律究竟是为人民而立还是为统治者而立,法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还是统治者的工具。董必武法学思想的核心是法治服务于人民,这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理解法治的应有之义。

  四、中国百年法治发展是在不断告别旧的法律传统中塑造新的法律历史

  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武树臣教授认为,审视我们今天的法律本位,可以用“国家本位的公法观和社会本位的私法观”来阐释,现在的法律所奉行的是国家和个人的双向本位。他认为,自清末修律以来,近代中国的百年法治历史是在不断告别旧的法律传统中塑造新的法律历史。第一次告别是清末修律,通过西法引进,建立以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个人本位的法律体系,告别了中国传统的以家庭为本位的家族法;第二次告别是新中国成立后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告别,废除了代表剥削阶级的旧法统;第三次告别是1978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的法律开始真正成为保护权利的法律。

  对于法律样式的问题,武树臣教授认为,自清末修律以来,我们开始吸收和借鉴欧洲的成文法模式,逐步摈弃中国传统的判例模式。事实上,清代大理寺在审理各类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判例传统。这一传统被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相关的判例所继承,并带到台湾地区。2011年,我国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成文法意义上的法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推行案例指导制度,这是建立中国判例制度、完善法律体系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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